见死不救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男孩游泳池溺亡,溺水10分钟无人救援,令人发指)
以案说法:男孩游泳池溺亡,溺水10分钟无人救援,再现旁人的冷漠,安全的缺失
“竟有如此冷漠之人,令人发指”。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10月1日,网传一男孩在游泳池溺亡,从出现挣扎到被扶上岸,长达10分钟无人救援。(来自:搜狐网)
10月1日,在四川凉山一游泳池内,有一个小男孩身上套着游泳圈,在水里扑腾。
突然,小男孩手中的游泳圈不知道怎么回事就离开了身体。
在小男孩在水中挣扎了2分钟后,旁边一个成年男子注意到这个情况,但他并没有采取任何救援措施,而是在一旁静静观看了6分钟。
直到小孩不怎么活动了,逐渐沉入水底。男子才用脚将孩子挑起并将孩子推往泳池边放着,但孩子此时已经失去了意识。
据小男孩邻居说,男孩父母离异,跟爷爷奶奶生活,当时去水池玩,也是别人带去的,没想到发生了这样的悲剧。
关于此事,引起广大网友的热议,特别是对男子的冷漠行为表示了极大的愤慨。
有的网友表示:不知道这名男子当时是怎么想的,竟能做到如此的冷漠无情,令人发指心寒!世间为什么还有这样的人?!
有的网友表示:小孩一个人游泳,家长去哪了?监护人呢?怎么会如此放心一个小孩子在深水区游泳?这么危险,一旦出事如何得了!
还有的网友表示:不要把过多的希望放在安全员身上,出了事情最受伤的还是自己,小男孩太可怜了!
男子冷漠看着小男孩溺水身亡,其见死不救的行为让每个看到的人感到不齿,从道德上我们完全可以对其进行谴责声讨。从法律的角度看,男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1、关于男子见死不救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断一个人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即是否涉嫌故意杀人罪,以是否具有救助义务为首要条件。比如,张三抱着邻居的五岁小孩出去玩耍,小孩掉进粪坑里,张三嫌脏而不救导致小孩溺亡,那张三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又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保护的义务,如果看到子女遭受危害而不予救助致使子女遇害,涉嫌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男子与小男孩无任何关系,自然无救助义务,所以,男子冷漠的看着小男孩溺亡,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2、关于男子见死不救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若行为人没有因为过错导致他人陷入危险,那么他“见死不救”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
本案中,小男孩溺亡虽然并不是男子直接导致的,但是男子冷漠无情的观看,其有能力施救,而未进行施救,特别是男子就在小男孩身边,可谓触手可及、举手之劳,男子的见死不救客观上也成为导致男孩溺亡的一个重要原因。个人认为,男子对小男孩的死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游泳馆应当对小男孩的溺亡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游泳馆对进入的顾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全程配备安全员应对可能出现的人员溺水等状况。小男孩出现溺亡,游泳馆应当予以施救,但是并未及时发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男孩的不幸遭遇让我们看到了人情冷漠和安全缺失。若男子能够及时出手相助,安全员能够及时发现,也不会酿成如此惨剧。真心希望扶不扶、救不救的话题不要再成为人们口中的话题,放心救人、大胆救人、乐于救人应该是整个社会的共同愿景。
(特别声明:文中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