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逐条解读——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

发布时间:2024-08-01 11:3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假释考验期的规定。

【立法背景】

1979年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假释考验期,是指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继续监督改造进行考验的期限,也可以说是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保持继续执行刑罚可能性的期限。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罪犯,仍具有收监执行的可能,因此需有一个适当的考验期限以促使罪犯真正成为守法的公民,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假释不是免刑,只是剩余刑期暂不执行,最终是否执行,取决于假释犯的现实表现。因此,各国法律对假释的考验期限都有规定,以促使罪犯悔过自新。本条对假释的期限以及起算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实践中对假释的准确适用。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假释考验期限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假释考验期限分为以下两类:一是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也就是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期限或者剩余刑罚的期限。二是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十年,即不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罚多少年,其假释考验期限都应从人民法院裁定其假释之日起计算,一律为十年。需要注意的是,本款规定的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是指无期徒刑没有减刑而直接适用假释的情况;对于原判无期徒刑,后减为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应为减刑以后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第二款是关于假释的考验期限计算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考验期限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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