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罪 、抽逃出资罪辩护要点
2010年,上海某公司以虚假出资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人张某以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无独有偶,2018年,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商某、孙某因犯抽逃出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诸如此类公司股东、发起人因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而获刑的案例比比皆是。那究竟什么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律师又该如何针对此罪名进行辩护?今天陈律师就和大家聊一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及其辩护要点。
1、 犯罪构成
首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以,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主体条件: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对于单位犯本罪的,则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构成本罪,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 客观行为条件:必须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也就是公司股东、发起人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前,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为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的行为。
3.后果条件: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立案追诉标准: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4.主观心态条件: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其责任形式法律明确规定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要出资而不出资,或明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造成严重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辩护要点
那么在大致了解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构成条件之后,陈律就来和大家聊一聊律师对于这一罪名的辩护要点。
1.无罪辩护
如果行为人不具备前半部分为大家介绍的构成条件的,那么他就不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此外,这里陈律还要着重强调几点:
(1)法律对于“公司”的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目前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我国2013年新《公司法》出台后,将之前规定的所有公司必须是以实缴制登记的公司改成了也可以使用认缴制登记但我国《刑法》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规定在1997年已然形成,所以在2013年后,这一罪名只适用于仍然规定使用注册资本实缴制登记的公司。因此,刑辩律师在做无罪辩护时一定要认真审查这一点。
(2)共同犯罪的帮助犯。对于这一点,陈律要提醒大家注意,如果某一方,他并非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但他配合着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进行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他仍然会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共犯进行抓获。
那对于这样一个情况,律师应该如何进行辩护呢?答案为两个字——“合意”。律师一定要抓住“合意”这一点认真审查,也就是看这一方是否在事前与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也就是本罪主犯进行过通谋,并达成合意,在实行犯罪行为时明知自己的帮助行为是进行“虚假/抽逃出资”。如果不能充分证明犯罪合意,就不能被认定为本罪共犯。
(3)“虚假出资”的出罪情况。在实务中经常会遇到两种情况。第一种为行为人有出资行为,但所交付的出资是虚假的。这种情况应着重关注,如果交付的无形资产或者实物是因为市场价值贬值造成的,那么就不属于“虚假出资行为”;第二种情况为行为人明知道要出资但不出资。辩护律师在这一点上的辩护空间极大。行为人构成本罪,就必须要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有出资的义务,证明行为人收到了必须要出资的信息,如:文件或函件。否则不能构罪。
2.是否可能构成其他罪名
律师在辩护时第二点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可以构成其他罪名,如果其他罪名比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量刑可能会轻时,我们的辩护思路也要进行相应变化。
3.罪轻辩护
主要考察三方面:是否既遂、是否为主犯、是否存在自首或立功情况。如果存在,则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减轻处罚。